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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与边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边**诉被告边*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的委托代理人刘**、李**,被告边*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边树藩诉称,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有一套房屋坐落在二七区解放西路82号院9号楼1层5号,房屋面积63.67平方米。2007年原告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与其长子边**保管,并且书写一份书面材料,要求其长子不得将房屋出租或售出,截至原告起诉前房屋产权证一直保存于其长子处。后因被告无房屋居住,故原告同意被告与其一起居住。2015年9月份,整理房间时,原告无意中发现该房屋已经被登记在了被告名下,且被告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原告对此事毫不知情。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过户在自己名下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房屋所有权,并协助原告将二七区解放西路82号院9号楼1层5号房屋恢复登记在原告名下;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边*辩称,根据起诉状原告提起的是排除妨害纠纷之诉,而在本案中根本不存在其诉争的纠纷情况。原告诉求也与事实不符,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不仅无事实依据,更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父子关系。原告有位于二七区解放西路82号院9号楼1层5号房屋一套(郑**证字第××号)。郑州**理局于2010年4月29日,依据署名为边树藩(甲方)与边*(乙方)签订的《郑州市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由边树藩变更为被告边*,并为被告边*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郑**证字第××号)。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房屋所有权,并协助原告将二七区解放西路82号院9号楼1层5号房屋恢复登记在原告名下;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边*持有郑州**理局颁发的位于二七区解放西路82号院9号楼1层5号房屋的所有权证,在署名为边树藩与边*于2010年4月27日签订的《郑州市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之前,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原告房屋所有权,并协助原告将二七区解放西路82号院9号楼1层5号房屋恢复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边**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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