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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