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侯**与被上诉人闫*、马*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侯**因与被上诉人闫*、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82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侯**于2014年10月23日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其诉称:原、被告闫*经协商,原告借给被告闫*250万元,被告愿意以(其妻子)被告马*名下购买的两套房产(位于×××区××路*、×××路北、××路××座××层××××、××××号)抵押给原告。如被告闫*过期不还款,两套房屋归原告所有。现二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请法院判令:一、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共265万元人民币(本金250万元和利息15万元)及以后的相关利息;二、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闫*因涉嫌犯罪已被郑**东分局立案侦查。原审法院认为,以闫*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有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0元退还原告。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借款关系行为系正常借贷关系,并非涉嫌犯罪。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闫*因涉嫌犯罪已被郑**东分局立案侦查,一审法院依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闫*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有犯罪嫌疑,驳回侯**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