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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15)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因琐事与李*甲在本村东南角一丁字路口引发争吵进而发生厮打,厮打中朱某某把李*甲摔倒在地,致李*甲三处肋骨骨折。经鉴定,李*甲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甲的陈述,证人李*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住院病历,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朱某某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朱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因琐事与李*甲在本村东南角一丁字路口引发争吵进而发生厮打。厮打中朱某某把李*甲摔倒在地,致李*甲右侧三处肋骨骨折。经鉴定,李*甲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案审理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朱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甲经济损失35000元,已履行,被害人李*甲对被告人朱某某表示谅解并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起诉,本院已另行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甲陈述:2015年6月24日下午大约6点左右,我从外边买烟从东西方向的路上由西向东走着回家,我快到我庄东南角一个丁字路口处的时候,我看到朱某某从丁字路口处往西走,当我们俩遇到一起也就快到了丁字路口处的时候,我对朱某某说:“××,你得把你家的那一棵杨树砍掉,那一棵杨树要把我家的房子晃坏,我家房子坏了你得修”。朱某某就对我说:“你家房子坏了我修个球,我不砍你咋着我”,说完朱某某扭头就拐过去了,我也准备回家,我就对朱某某说:“房子给我拽坏了再讲”,朱某某给我说:“你多排场啊”,接着我俩就开始打了起来,刚开始朱某某用拳头捶打我的脸和身上腰部等部位,当时我的嘴被朱某某用拳头捶流血了,我也是用拳头打朱某某的上身和脸部,打着打着我俩就抱在一起相互厮打起来,接着我俩就倒在地上还抱在一起来回翻滚,最后朱某某翻在了我身上,紧接着我就挣脱着从地上站了起来,我俩站起来后还用手相互厮打对方,朱某某就拿起竹竿棍子照我后背和右肋骨部猛夯。

2、证人李*乙证实:2015年6月24日下午6点左右,我和我爸李*甲从庄西边往东走准备回家,走到我庄东南角一个丁字路口时,碰见我庄的朱*某和他闺女朱**往西走,我爸对朱*某说“老*,你得把树砍它,把我家的房子快弄塌了”,朱*某说“我就不砍,我想叫你家的房子扒它”,然后我爸就骂他,朱*某和我爸对骂,我爸推了朱*某一下,朱*某就和我爸撕打开了,他俩都用拳头捶,用手往身上乱抓。我在旁边拉他俩,说别打了,他俩还在打,朱*某看打不过我爸,对他闺女朱**说“回家喊你哥”,朱**就回家了,很快朱*某的儿子朱*乙就跑过来了,手里拿个锤子,照我爸背上一直夯,朱*某捡起一根竹竿棍照我爸身上头上打,我爸开始抱着头,后来就晕倒地上了。

3、证人朱*某证实:2015年6月24日19点左右,我吃过饭以后在我家门口的小桥上坐着玩,我看见李*甲领着他儿子走到李*丙家后面的那个丁字路口时,李*甲就站在路口小便,朱*某拿个竹竿棍,牵着一只羊和他女儿一块从西边也走到那个丁字路口,我当时离他们有四五十米远,我突然听见李*甲指着他儿子对朱*某说:“你打他啊,你打他啊。”我就看见李*甲和朱*某就抱着摔在一块了,我看见他们两个打起来了,我就往他们跟前走,我过去的时候他们两个都倒在地上了,还抱在一起在地上翻滚,朱*某把李*甲翻到下面,朱*某压在李*甲身上,他们两个都在用手抓着对方的脸,我就上去把他们两个拉开了,我把他们两个人分开后,他俩又抱在一起撕扯了两回,但是都被我拉开了,我把他们拉开以后朱*某对他女儿:“回家喊你哥去。”过了一会朱*某的儿子朱*乙过去了,朱*乙过去以后就对李*甲说:“你打我爸干啥,你欺负俺爸。”说着就对着李*甲的肚子上跺了一脚,把李*甲跺倒在地上了。我怕朱*乙把李*甲打坏了,就赶紧把他劝回家了,朱*乙走后李*甲还在地上躺着,李*甲倒地以后还在和朱*某争吵,当时李*甲侧着身子在地上躺着,朱*某用手里赶羊的竹竿棍对着李*甲的后背上打了两棍,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就去了。

4、证人吴某某证实:2015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我走到俺庄东南角一个丁字路口处我看到朱*某和李*甲两人在打架,朱*某手里拿一个竹竿照李*甲后背夯了好几下,当时李*甲在地上趴着,接着朱*某叫他的小女儿朱*甲回家喊她哥朱*乙,然后朱*甲就回家喊她哥去了,很快我看到朱*乙从北边跑着过来了,朱*乙手里拿着一个锤子。当朱*乙到达打架的地方时,我看到李*甲已经从地上站了起来,紧接着我看到朱*乙用手里拿的锤子夯李*甲的后背好几下,然后李*甲被夯倒在地上,后来朱*某和朱*乙就走了,我看到李*甲的儿子李*乙就用谁的手机报警了,然后我就走了。

5、被告人朱*某供述:2015年6月24日下午大约6点多钟的时候,欧*某某让我去庄上钱某某家羊群里赶羊,我就从家里出来顺着路往西然后在拐弯往南走,然后我走到俺庄东南角一个丁字路口,这时我看到李*甲从西边往东过来,李*甲给我说让我种的大杨树砍掉,他说杨树影响着他家的房子把房子晃裂纹了,我说没有影响着他的房子,我还说他家的房子已经盖到我家的宅基地上了,正说着我家的羊娃子从西边跑过来了,然后我就跟着羊娃子拐回来往家走,李*甲也顺着路往东再向南往家走,我俩刚离开没有多远的时候,李*甲就开始骂我,李*甲说他想揍我,我就给李*甲说:“你别说想揍我,你挨挨我试试”,然后李*甲就叫他小儿子李*乙到我身边,他的小儿子没有打我,我也没有打他。然后李*甲走到我身边用拳头捶打我的脸,我也接着和李*甲对着打,我打李*甲也是用我的拳头捶打他的脸和他的上身体,我俩就相互用拳头捶打对方,正好我家女儿朱**在旁边,我就让她赶快回家叫她哥朱*乙过来帮忙,打着打着李*甲抓着我的衣领子躺在了地上,我在他的身体上面我俩还是相互用拳头捶打脸部和上身,很快我儿子朱*乙就从家里过来把我和李*甲拉开了,情况就是这样的。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情况。

7、住院病历证实被害人李*甲受伤后住院治疗情况。

8、确山县公安局(确)公(刑)鉴(法医)字(2015)38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害人李**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9、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朱某某的身份及到案情况。

10、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证实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害人李*甲对被告人朱某某表示谅解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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