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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3月2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时常发生矛盾。因原告系聋哑人,生活中发生的矛盾无法向家人求救,被告及其家人曾多次对原告施加家庭暴力。2014年4月原、被告双方在新疆打工期间,原告又无辜遭受被告殴打,迫使原告离开住处四处流浪,经家人多方努力才找到。原告曾于2015年元月起诉离婚,因分居时间短而被法院驳回。现原被告已分居两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再次向法院提出诉请,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被告从来没有殴打过原告,在新疆打工是事实,但是原告离开新疆并非因为遭受被告殴打,且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1月20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3月22日在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告系言语残疾人。2014年6月因家庭矛盾开始分居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2015)兰民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书、兰考**联合会证明、原、被告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加之原告系聋哑人,婚后双方沟通较少,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致双方夫妻感情确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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