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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诉被告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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