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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乃星、黄**合同诉被告张**、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石乃星、黄**合同诉被告张**、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乃星、黄**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乃星、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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