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不服被告西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2月4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以被告已改变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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