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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江万有,被告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10月4日借原告现金20万元,约定月息2分,每月付利息,期限1年。被告又于2014年12月6日借原告现金5万元,约定月息2分,口头约定期限1年。被告与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签订协议书,被告以林州市城市花园2号楼2单元403室房抵押,但时至今日被告本息未还。被告所借款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应共同偿还。请求: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和约定的利息,其中20万元利息从2014年10月4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5万元利息从2014年12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付万里口头答辩,原告所诉事实不错,只是现在没钱还原告。

被告辩称

被告刘**未答辩。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被告付万里于2014年10月4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付万里给原告写有借条,约定月息2分,每月付息,期限1年。2014年12月6日被告付万里又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2分,期限1年,被告付万里给原告写有借条。被告付万里称,其向原告借款,其妻即被告刘**并不知道。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付万里借原告款25万元,事实清楚,被告也认可,被告付万里应按双方的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刘**亦承担偿还责任,但被告刘**对此借款不知情,故原告要求被告刘**承担偿还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付万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本金20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0月4日起至本判决限期履行届满之日止,本金5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本判决限期履行届满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分计算);

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付万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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