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战争与被告郏县粮**管理所、郏**管理局确认协议有效纠纷一案中,谢战争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郏县粮**管理所、郏**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谢战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谢战争撤回对郏县粮**管理所、郏**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谢战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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