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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缑*镇耀普**石厂因与马**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偃师市缑氏镇耀普**石厂因与被上诉人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4)偃民四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偃师市缑氏镇耀普**石厂的委托代理人苏**和被上诉人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4)偃民四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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