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徐**,徐**,徐**,徐**拆迁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苏建房裁(2011)第133号房屋拆迁裁决。

本院接收申请后,进行了诉前协调,因协商未成,本院并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并于次日通知苏州虎**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依法组织各方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了听证审查。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袁*、被执行人徐**的委托代理人徐*、徐**的委托代理人徐*,徐**的委托代理人周老土,第三人苏州虎**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罗**到庭参加了听证。被执行人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苏建房裁(2011)第133号房屋拆迁裁决,要求被执行人徐**,徐**,徐**,徐**(户)必须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宋**14号全部房屋交申请人查收。2011年8月18日,8月19日、8月20日、8月23日申请执行人将该裁决书分别送达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裁决确定的腾房搬迁义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准许对徐**,徐**,徐**,徐**(户)予以强制执行。

在本院组织的听证中,被执行人提出:1.评估价格过低,需要申请复评;2.裁决书上的产权调换房不接受,希望回迁或就近安置到观景二村或者清塘路西定销房。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第三人苏州虎**限公司实施“虎丘地区城乡一体化综合改造白洋湾河以南地区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项目建设的房屋拆迁行为合法有效。关于被执行人对房屋评估提出的异议,因其在行政裁决机关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评,应视为认可评估结论。对于被执行人要求回迁或者安置到观景二村或者清塘路西定销房之请求,无法律、政策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裁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没有侵犯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苏建房裁(2011)第133号房屋拆迁裁决,准予强制执行。由苏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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