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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辉诉赵亚娟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冯**,被告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告李**与被告赵**经别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依照农村习俗,原告李**给被告赵**彩礼17000元,送好时分两次又给付被告赵**送好钱30000元,再加上装箱钱6000元、三金钱6000元以及其他费用,原告李**花费的钱财达六、七万元之多。2015年阴历2月12日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李**要求被告赵**返还彩礼款4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赵**辩称,原、被告于2015年阴历2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赵**与原告李**共同经营一个汽车修理店,在此期间被告赵**已怀有身孕,原告李**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冷落被告赵**,且在被告赵**怀孕期间辱骂和殴打被告赵**。被告赵**和原告李**在一起共同生活五个多月,按当地习俗已形成事实婚姻。被告赵**嫁妆有海尔牌全自动滚筒洗衣机一台,价值3000多元;LED智能电视一台,价值3000多元;小**动车一辆,价值3000多元;联**脑一台,价值2000多元,将近3000元;床上用品包含四件套、被子、单子等大概价值10000元。彩礼钱已置办结婚嫁妆及婚礼相关用品。被告赵**因流产给身体带来伤害,被告赵**保留对原告李**追究其流产费、身体疗养费、精神损失费的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赵**经别人介绍相识后,按照农村习俗,原告李**给被告赵**彩礼17000元,送好时分两次又给付女方30000元,2015年阴历2月12日,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但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因引产,被告赵**于2015年8月30日在兰**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被告赵**的嫁妆有海尔牌全自动滚筒洗衣机一台,LED智能电视一台,小鸟牌电动车一辆,联想电脑一台,床上用品包含四件套、被子、单子等物品,以上物品现在原告李**家中。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杨长友的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告李**与被告赵**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原告李**要求被告赵**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参照原、被告有共同生活的经历及被告赵**共同生活期间怀孕引产的情节,对彩礼款17000元,本院酌定被告赵**返还10000元。原告李**主张的送好钱30000元,不属于彩礼范围,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赵**的嫁妆海尔牌全自动滚筒洗衣机一台,LED智能电视一台,小鸟牌电动车一辆,联想电脑一台,床上用品包含四件套、被子、单子等物品应属被告赵**个人物品,归被告赵**所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彩礼款1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李**承担925元,被告赵**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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