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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与郭*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8月15日作出(2014)长少初字第00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郭**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二)被告人郭*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249394.63元。宣判后,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少初字第00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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