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毛*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