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康*诉被告王*为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于2016年2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康*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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