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康*诉被告王*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康*诉被告王*为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于2016年2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康*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