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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禹州市**有限公司、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禹州市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原审被告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

(2015)禹民一初字第3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禹州市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各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禹州市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禹州市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禹州市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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