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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殷**屯村民委员会诉侯某某、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阳市殷**屯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侯**、张*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殷都区北蒙办事处皇甫屯村民委员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殷都区北蒙办事处皇甫屯村民委员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阳市殷都区北蒙办事处皇甫屯村民委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安阳市殷都区北蒙办事处皇甫屯村民委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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