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阳市殷**屯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侯**、张*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殷都区北蒙办事处皇甫屯村民委员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殷都区北蒙办事处皇甫屯村民委员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阳市殷都区北蒙办事处皇甫屯村民委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安阳市殷都区北蒙办事处皇甫屯村民委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