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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