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娄*贵诉被告付**、付东海、付**、付春海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贵诉被告付**、付东海、付**、付春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娄*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娄金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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