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贵诉被告付**、付东海、付**、付春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娄*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娄金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上诉人吴*为与被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与被告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清河、秦**、秦**与马**、河南天**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鲍**等与司**、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淮滨**婚纱摄影店诉被告蔡**权属及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某与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陈**、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牛世义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某某与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周*与张**等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