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吴*为与被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吴*为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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