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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淮滨**婚纱摄影店诉被告蔡**权属及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权属及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5月12日,被告到原告处拍写真,由于原告工作人员不慎将被告的手镯弄坏,被告与原告因赔偿价格达不成一致,被告便在淮滨论坛网上使用“无职嘴脸”、“黑心嘴脸”等侮辱性语言对原告的名誉进行侵犯,截止2014年8月12日点击量已达近千次,被告又在淮滨吧网上发表类似的言论,截止2014年8月12日点击量也已达近千次,网民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也发表了一些诋毁原告名誉的评论。被告还在网上号召网民不要到大花轿照像,致使原告客户大量流失,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特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的损失8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在淮滨论坛上发表言论的书面证据。2、被告在淮滨贴吧上发表的侮辱性言论。

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被告到原告处写真,原告工作人员不慎将被告的手镯弄坏,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便在淮滨县级网站“淮滨论坛”上使用“黑心嘴脸”、“无耻的嘴脸”等语言,对原告进行评论,引起众多网民跟帖,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蔡**在淮滨县级网站“淮滨论坛”上使用“黑心嘴脸”、“无耻嘴脸”等语言对原告进行评论,引起众多网民跟帖,客观上对原告的名誉构成了侵权,原告诉请有理,应予支持。被告蔡**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原告未提供被告侵权给原告造成了8000元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8000元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蔡**停止侵害原告的名誉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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