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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楚艳诉被告丁**、淮滨**车公司、刘**、中国人**淮滨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楚*诉被告丁**、淮滨**车公司、刘**、中国人**淮滨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中,原告楚*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楚*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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