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迪讯科**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991元,财产保全费为人民币3620元,合计人民币861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陈*与苏州卡**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陆**与陶**、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苏州市**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庄*、庄*、苗**、童志梅与无锡市**有限公司、孙**、太平财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侯**与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贺**与苏州**限公司、吴**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沈*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市金**赁有限公司与常州**限公司、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市吴**款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酒店有限公司、刘**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