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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有限公司与迪讯科**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迪讯科**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991元,财产保全费为人民币3620元,合计人民币861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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