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江市**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15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苏**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前返还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保证金105万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25元,由被告苏**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4年10月1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苏**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57125元,申请执行费12971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经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现已歇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以苏州国**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标的合计目前约为6亿元。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申请执行人吴江市**有限公司表示认可,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谈话笔录、调查笔录、银行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资有限公司现已歇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155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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