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潘**、张*、苏州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原审原告尤**、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初字第2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潘**、潘**、张*、苏州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潘**、张*、苏州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潘**、潘**、张*、苏州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8840元,减半收取29420元,由上诉人潘**、潘**、张*、苏州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