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江市鲈**份有限公司与苏州**限公司、苏州市**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江市鲈**份有限公司(下称鲈**公司)与被告苏**限公司、苏州市**有限公司、吴**、洪玉彩、苏州英**有限公司、吴**、张**、吴*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鲈**公司未预交相应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同时亦未向本院提出过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鲈**公司接到本院催缴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申请,应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