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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甲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钱某甲与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包**、赵**、被告曹*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钱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一子钱某乙。婚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2009年随其哥哥外出打工,2011年年底小孩过生日时,被告回来过一次,此后双方再无联系。2013年7月儿子钱某乙在南**医院做手术,原告无法与被告联系。2014年春节后,被告让其母亲给小孩送来3000元生活费用。2014年4月,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与被告仍无法沟通,现双方分居已两年以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

被告辩称

被告曹*辩称,通过原告的诉状可以看出,原被告双方并无不可调和的矛盾,原被告分居的原因是被告出外打工,不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钱某甲与被告曹*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一子钱某乙。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4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10月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2014)仪民初字第0842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实原因、夫妻关系现状、有无和好可能、是否有利于子女今后的健康成长等方面综合分析、评价和判断。本案中,(一)原、被告双方相识后,经过恋爱相处相知后才登记结婚,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二)双方结婚后,被告入赘到原告家中落户与原告及其家人共同生活,并于××××年××月生育一子钱某乙,原、被告之间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三)近年来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双方之间缺少沟通和交流,是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真实原因;(四)2009年以来,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夫妻间聚少离多,导致夫妻关系产生裂痕,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五)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只要被告能处理好打工与家庭的关系,对原告及所生子钱某乙给予更多关爱,同时加强与原告交流沟通,原告亦定能珍惜往日的夫妻感情,夫妻间感情的裂痕还是能够弥合的;(六)双方所生子钱某乙目前正值青春期,不准许*、被告离婚,更有利于钱某乙的健康成长。综上,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其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钱某甲与被告曹*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民法院,账号:11×××57)。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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