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理由及请求:本案贷款人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南京市鼓楼区,故本案应当由南京**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郭磊的住所地位于江宁**将军大道9号托**花园睦邻居某幢107室,该地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