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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雍**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雨花台区福龙酒店用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理由及请求: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中的货物均交付至雍基马鞍山万达店,合同履行地在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对此被上诉人也认可,据此,本案依法应当由安徽省**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在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任何甲乙方可向被告管辖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即双方约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工商注册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友谊河路2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南京市秦淮区石鼓路金鹰国际花园金**某幢1104室,两地点亦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雍**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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