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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刘**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刘**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区人民法院(2015)江*开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刘**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郭*、刘**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郭*、刘**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郭*、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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