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江苏尧**有限公司、刘**、杨**、金坛**理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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