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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长**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句容市宝华镇越登装饰材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南京市区,本案应由南京**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上诉人南京长**限公司的注册登记地虽在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文枢东路2号商住综合楼5楼539室,但其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长白街346号,该地点应为其公司的住所地,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南京长**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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