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市金**款有限公司与苏州恩**有限公司、苏州**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金**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公司)与被告苏**技有限公司、苏州**限公司、唐**、唐*、金*、刘**、刘**、苏州**限公司、苏州市吴**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市金**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53元,减半收取159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21227元,由原告苏州市**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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