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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京雨花台支行与被执行人曹有强、费**借款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京雨花台支行与被执行人费**、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3)鼓商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7919.00元。

本院查明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费**下落不明,费**、曹**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费**名下的房产已轮候查封,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鼓商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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