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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夏文明与被上诉人中国第**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夏文明与被上诉人中国第**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浦商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夏文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夏文明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夏文明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夏文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上诉人夏文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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