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邹**、薛**、晏**诉赵*、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王**不服高邮市人民法院(2013)邮界民初字第0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王**以其与邹**、薛**、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上诉。
本案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王**负担(已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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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