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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宋**等与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宋**、石强、曹*、石祁虎、夏玉州、宋**、顾海涛诉被告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宋**、石*、曹*、石祁虎、夏玉州、宋**、顾**诉称,原告等人为被告在泗洪县景泰嘉园小区的8号、11号楼安装百叶窗。2015年9月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5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偿还原告劳动报酬5万元(其中陈**9000元、宋**5400元、石*4400元、曹*5400元、石祁虎6000元、夏玉州5400元、宋**9000元、顾**54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张**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张**承建泗洪县魏营镇景泰嘉园小区工程时,雇佣原告陈**等八人为其安装百叶窗。2015年9月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等人工资5万元(其中陈**9000元、宋**5400元、石*4400元、曹*5400元、石祁虎6000元、夏玉州5400元、宋金航9000元、顾**5400元),并出具了一份欠条给原告。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款。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其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告陈**等八人为被告张**提供劳务,被告欠原告等人工资款5万元,应承担继续给付的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给付原告工资款5万元(其中陈**9000元、宋**5400元、石*4400元、曹*5400元、石祁虎6000元、夏玉州5400元、宋金航9000元、顾**5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开户行:中国**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政局国库处)。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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