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与被告江都区灵峰健身用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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