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星**有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案件描述

关于江苏星**有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的(2014)泰商初字第0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苏**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苏省分行、中国**省分行、江**行、南**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苏省分行、中国**苏省分行、中国**苏省分行、江苏**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登记信息;经对泰兴**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另案将被执行人位于泰兴市城区工业园区泰常路东侧、商井路北侧的15347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了查封,并准备拍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另案将被执行人位于泰兴市城区工业园区泰常路东侧、商井路北侧的15347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了查封,并准备拍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泰商初字第02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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