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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于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于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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