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施**与宣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施**与被告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施*祥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分别于2013年12月21日、2014年1月26日、10月13日向我借款合计85900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此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能还款。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59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其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借条原件3份;2、银行交易记录1份。

被告辩称

被告宣**在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后,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调取的证据有:向证人杨*、吕*所作调查笔录各一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到原告39300元、2014年1月26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45000元,2014年10月13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600元,上述借款合计859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3份。此后,被告宣德金未能还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交易记录及本院向证人杨*、吕*所作调查笔录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对上述事实与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宣**向原告借款,双方之间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现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合本院调查,能够证实原告向被告借款的事实,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施**借款85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48元,由被告宣**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民法院,账号:11×××57)。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