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视荧影(北京)**苏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中视荧影(北京)**苏分公司于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其本诉部分,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原告)中视荧影(北京)**苏分公司撤回反诉申请,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限公司的本诉按撤诉处理。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中视荧影(北京)**苏分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85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视荧影(北京)**苏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