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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江都区分公司与中国人民**司江都支公司、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司江都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区分公司、原审被告蔡**、扬州市江**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4)扬江大民初字第0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法院催缴,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另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表示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于2015年7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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