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陶**与被上诉人**司武戍分公司、被上诉人上**公司南京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陶**与被上诉人**司武戍分公司、被上诉人上**公司南京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鼓民初字第344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陶**不服该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陶**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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