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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颜*与被上诉人**司武戍分公司、上海浦东**司南京分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颜*因与被上诉人**司武戍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安服务武戍分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称浦发银行南京分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3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保安服务武戍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被上诉**京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颜*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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