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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丁**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赵**与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孟*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丁**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劳务工资100083.2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251元(已减半),由申请执行人赵**负担114元,被执行人丁**负担113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一套被本院轮候查封的房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本院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本院轮候查封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新孟*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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