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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2月1日登记结婚,2010年7月16日生一子苏*甲,2012年5月31日双方离婚,约定婚生子苏*甲由被告监护抚养,鉴于孩子一直在原告家庭生活,所以约定孩子上小学之前仍然由原告抚养,生活费每月2700元,上幼儿园所需费用、未满18周岁之前所需要的教育、医疗等费用亦由被告承担。双方离婚后,被告既未能按约定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亦未能支付教育、医疗等费用。双方离婚后孩子想爸爸,原告多次和被告沟通有空给孩子打电话,被告置之不理,孩子患肺炎时住院,原告给被告发信息,被告也不回。被告现已再婚,其是否能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值得怀疑,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已经习惯了梅州的生活环境,原告有稳定的工作收入,有时间照顾孩子。综上,孩子跟原告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能得到良好的教育。请求判令:1、婚生子苏*甲由原告徐某某抚养,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苏*甲从被告住所地至原告住所地的户口迁移手续。2、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7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苏*辩称,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原离婚协议有相关的约定,而且被告的家庭也希望孩子能够回徐州上学,被告能够提供给孩子的生活条件比原告要好很多。被告可以协助原告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手续,这也是为了孩子上学考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5月31日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约定“1、双方婚后于2010年7月16日所生子苏*甲,由男方监护抚养,但孩子一直在女方家庭生活,所以约定在孩子上小学之前仍然由女方抚养,孩子的生活费由男方每月8号前支付2700元,上幼儿园所需的费用亦由男方负责。2、孩子在未满18周岁之前,所需的教育、医疗等费用都由男方负责。……6、女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男方应积极给予配合”。自原、被告离婚后,苏*甲一直随原告在广东生活至今,将于今年9月上小学。

原告称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苏*甲从被告住所地至原告住所地的户口迁移手续,是因为苏*甲的户口目前在徐州,在广东上学不好办理手续。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2014)云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以及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中,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对婚生子苏*甲的抚养权、抚养费及探视等问题作了明确的约定,即苏*甲由被告监护抚养,双方同时考虑到苏*甲一直在原告家庭生活,故约定在苏*甲上小学之前仍然由原告抚养等等。现原告以被告不关心孩子、被告已再婚、孩子已经习惯了目前的生活环境、原告有稳定的工作收入等为由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从原、被告的陈述以及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的应当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故原告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不予支持。苏*甲目前仍跟原告生活,在被告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下,双方可对苏*甲的上学乃至户口等问题协商解决。原告以苏*甲上小学存在户口问题要求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苏*甲从被告住所地至原告住所地的户口迁移手续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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