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有限公司徐州第四分公司、徐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双方愿意庭外协调,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原告徐**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