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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杨某甲离婚纠纷后变更为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杨*甲离婚纠纷后变更为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晏国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洪**、被告杨*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因此现原告申请法院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2月登记结婚。于1986年8月生育一子取名杨**。原、被告于2012年开始分居。2015年9月8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另查明,原告的父亲陈某某与被告的母亲陈**是同胞兄妹关系,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本案案由应变更为婚姻无效纠纷。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及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婚姻关系无效,依法应予解除,故本院对原告陈*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陈*与被告杨**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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